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瑤)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。然而,部分被執行人卻心存僥幸,不僅拒不履行生效判決,甚至故意失聯、逃避執行。近日,保靖縣人民法院面對這種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,采取強制拘傳的措施,執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。
基本案情
2018年,張某與姜某借款糾紛一案,經法院調解,雙方達成調解協議,張某同意支付姜某7.1萬元。調解書生效后,張某未按期履行,2021年,姜某申請執行,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。之后張某再次爽約,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還款義務。
2025年,姜某申請恢復執行,法院向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、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,但張某既不履行義務,也未向法院報告財產。執行干警多次給張某打電話,張某的電話接通一次后就再無法接通,發信息也不回,與法院玩起了“躲貓貓”,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。
執行亮劍
近日,執行干警接到姜某的電話,稱其發現了張某的蹤跡,強制執行組迅速出擊,將張某拘傳至保靖法院,干警當場宣讀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還款義務,如仍然拒不履行,將依法對其采取拘留措施,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。懾于執行威力,張某一改以往逃避債務的“無所謂”態度,主動要求和解,在執行員組織的調解下,雙方達成和解協議,張某1小時內到賬執行案款15000元,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。
法官說法:
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對被執行人實施拘傳?
在執行程序中,法院在多次催告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后,如果被執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或逃避執行,法院有權力決定是否對被執行人進行拘傳。具體情況如下:(1)依法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;(2)依法傳喚2次的;(3)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。
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會有哪些法律后果?
(1)凍結賬戶、查封財產
(2)列入失信名單、限制高消費
(3)司法拘留、追究刑事責任
誠信是立身之本,守法是公民之責。該案中,張某經過了法院民事調解及執行和解仍然不履行還款義務,無視法律,規避執行。保靖法院亮出司法拘留這一強制措施后形成了強大威懾,促使長期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深刻反省,最終主動履行義務,使這起沉積多年的糾紛得以執結。
法條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偽造、毀滅重要證據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;
(二)以暴力、威脅、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、賄買、脅迫他人作偽證的;
(三)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財產,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,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;
(四)對司法工作人員、訴訟參加人、證人、翻譯人員、鑒定人、勘驗人、協助執行的人,進行侮辱、誹謗、誣陷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;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的。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,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王薇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